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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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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主观状态

抢劫致人重伤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因为抢劫中的暴力行为本身就带有人身伤害性,对暴力故意为之,则对重伤结果的故意也显而易见,此问题学界意见比较一致。但对“抢劫致死”这一结果加重情节,学界观点分歧较大。有观点认为,抢劫致人死亡只能是过失致死的结果加重犯;有观点认为,抢劫致死包括过失和间接故意;有观点则认为,抢劫致死不用考虑行为人主观,过失和故意均以该规定论。u?.德国刑法也规定了抢劫致死为结果加重犯,且在刑法典里明确规定了“至少轻率地造成他人死亡,,;而“至少轻率”即表明包含故意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形。日本刑法中对于造成死亡是否包含故意存在争议,肯定说认为,抢劫时故意杀人致死的,应认定为抢劫致死罪,主要理由是从量刑上的罪责刑相适应和考虑到杀人后抢劫与抢劫后故意杀人本质无异,都应按抢劫致死罪论处。否定说认为,抢劫致死是单纯的结果加重犯,一是从法条表述可知“致死”是抢劫的结果而非手段;二是抢劫致死是一种利欲犯,故意杀人是一种定型犯,二者的定型不同,则抢劫致死不能包含故意杀人。
      从抢劫罪规定“抢劫致人死亡、重伤的”作为加重情节处理的立法意图来看,抢劫罪本身是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肋、等手段强制劫取他人财物,在手段上就有可能致人重伤、死亡,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被害人人身安全,惩治抢劫行为,对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前述提到抢劫致人重伤通常认为既可以过失也可以故意,是因为抢劫的手段之一就有故意伤害的方式。那么,对于抢劫致死也应参照抢劫致人重伤,包括过失和故意的“致人死亡”。主要理由如下:一是抢劫致死和抢劫致重伤都是抢劫暴力手段的加重结果,故意伤害进行抢劫时可能存在放任被害人致死或积极追求被害人致死以达到抢劫目的,所以行为人在致死和致重伤具有同样的主观方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二是抢劫致死只考虑过失致死的情形,在刑法法条表述上无迹可寻,若是仅考虑过失,那对过失犯罪或过失结果加重抢劫罪的处罚,应该予以明确;三是从量刑上,故意杀人后劫取财物和劫取财物后杀人或者劫取财物过程中致人死亡的,均是极为严重的因抢劫导致行为人死亡的情况,十年以上量刑至获死刑均有可能,完全可以处理好抢劫故意杀人罪刑相适应的问题。因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既可以是过失所致,也可以是故意而为。

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人"的范围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关于“人“的范围的认定,应以行为人之抢劫行为与受害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标准,重伤、死亡的范围不以抢劫的被害人为限。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作为抢劫罪的一种加重情节,其立法意图主要是对于抢劫行为在客观上所造成的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而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至于重伤、死亡的人是否为抢劫的对象,从刑法意义上看,其对于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而且,司法实践中,许多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分了实施暴力的对象通常是被害人以外的其他抓捕人,在此类犯罪中,对被害人以外的人员如抓捕人实施的暴力,其主观目的无非是为了完成抢劫或逃避刑法制裁,故应作为一种犯罪手段而被概括在一个“抢劫”行为之中。只要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对造成的重伤、死亡的结果在主观上具有罪过,同时在客观上又造成该严重后果,就应该认定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而不在于伤亡的对象和抢劫的对象是否为同一人。当然,作为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致人重伤、死亡不包括抢劫犯本人。在抢劫中误伤抢劫犯本人或其他共犯,或者抢劫犯内证而造成重伤或死亡结果的,与在抢劫中造成其他无辜人员伤亡在性质上是存在区别的,不能同等对待,否则刑法便失去了惩恶扬善的意义。另外,事后抢劫(或转化抢劫)致人死伤,也要按抢劫致死伤处理,在事后抢劫中,暴力、胁迫行为在许多场合是针对第三者实施的。但是,应该指出,死伤的对象必须是抢劫犯人之外的他人,如果是抢劫犯人本人(如抢劫犯人实施暴力行为时,因用力过猛造成本人手臂骨折),或者是抢劫犯人的同伙(如抢劫犯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时,误伤了同案犯),则由于这与致他人死伤在性质上有较大差别,因而不能认定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三、抢劫行为与重伤、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刑法》第263条第五项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关于“致人重伤或死亡”,有的学者认为,只要抢劫过程中出现了重伤或死亡的后果,重伤或死亡的加重结果。也有学者认为,这里的“重伤或死亡”即构成第五条的抢劫致人
只指抢劫行为本身所引起的结果,而不包括抢劫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比如被害人因被抢劫而白杀。事实上,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况十分复杂,分析《刑法》第263条第五项的立法原意,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对抢劫过程中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不能简单而论,应符合下列条件:

1、抢劫行为与他人重伤、死亡之问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

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属于惩罚很严重的犯罪,因此,抢劫行为与他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为抢劫过程中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出现的情况多种多样,如果只要出现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就以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加重犯论处,势必扩大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既不符合犯罪的客观情况,也不利于惩罚和预防犯罪。为抢劫预谋杀人,或者抢劫过程中遇被害人的反抗而临时起意杀人,抢劫行为与重伤和死亡结果之问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是显然的,是为大家所公认的。

2、抢劫行为与重伤、死亡结果时空上的连续性。

认定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行为的实施与加重结果之问应具有时空上的连续性。如果被害人在被抢劫后一段时问因气愤难当,羞于见人等原因白杀死亡,或者被抢后在回家途中被车撞死,或者被抢劫过程中受了点伤,之后过了一段时问,因疏于保养导致伤口发炎转为重伤或因医院误诊而死亡,这里死亡结果的发生是“事后发生”,就只能认定是“引起他人重伤或死亡”,而法条中的“致”的含义显然不同于“引起”,所以不适用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加重结果的规定。如某甲下班途中遭抢,甲奋力抵抗,小手指被对方匕首削掉,但因寡不敌众,所有的生活费被抢完,不禁悲痛难忍,神情恍惚,后被同事送到医院,医生用药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甲药物过敏而死亡。甲的死亡与抢劫行为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并无时空上的连续性,所以犯罪嫌疑人不应该对甲的死亡负责。

3、抢劫行为人对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的预见性。

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必须有主观上的罪过,即故意或过失。刑法上的过失犯罪,也有犯意方面的要求,即“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上过失时,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考察行为人对结果是不是应当或可能预见的。通常来说,“预见”包括对结果出现的必然性和可能性的认识。判定抢劫行为人对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结果的预见性,要依赖于案件的事实、证据来判断行为人对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存在基于过失的心里态度。如果有证据显示,有死亡的现实危险性,出可能白杀的念头等,如被害人先前声称要白杀,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应当预见被害人具或者行为人感知从被害人的情绪上流露或者有证据显示,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患有严重疾病,如有严重心脏病,脑血栓等随时可能死亡的疾病,则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成立。反之,如果证据材料显示行为人不具有应当预见被害人具有死亡的现实危险性,则对行为人不应当认定具有主观上的罪过,亦即不能认定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

四、抢劫过程中的具体定罪问题

1、为劫取他人财物而预谋杀人

 从犯罪构成来看,为抢劫而预谋杀人的情形,确实存在抢劫财物和杀人的两个故意,也确实存在抢劫财产和杀人两个行为。但我们应该看到,大部分犯罪并不是单一的或儿个行为很清晰地割裂开来的,一个完整的犯罪,总是会包括儿个相关的行为,并且这儿个行为会有着相互依存的关系,去掉前一个,后面的行为就无法完成。比如为抢劫而预谋杀人,当行为人知道被害人十分谨慎,又拥有十分了得的身手,此时如果不提前将被害人杀死,后面的抢劫行为根本就无法实施完成。由多个行为才能完成的犯罪,我们将其叫做复行为犯罪,在复行为犯罪中,行为人对其中的一部分行为是过失,对另一部分行为是故意,对于故意的这部分行为,行为人既有行为的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此行为,那么行为人就触犯了多种犯罪,这么多犯罪,究竞按哪个罪名处理呢?在为抢劫而预谋杀人中,行为人有两个故意,两个犯罪行为,构成两个犯罪,上述学者主张按犯罪构成理论定故意杀人罪,那么为什么不定抢劫罪呢?二者在犯罪构成方面处于同等地位。至于上述学者的两个理由,更是有些极端。生命权在大部分时问是高于其他权力,但并不是绝对的。比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国家的利益是和财产安全是高于个人的生命的。按照牵连犯的处罚规则,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对抢劫致人死伤的定罪规定已经属于法律的特殊规定,按法律规定办,即按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刑法总则对罪名的排列,大致上是按犯罪客体的严重程度排列,但并不是绝对的。比如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排列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等危害人身体健康罪前面,但是明显地,有些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比如逃税罪是远远轻于故意杀人罪的。抢劫过程致人死亡,按故意杀人罪,可以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按抢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从最低刑看,故意杀人罪可以处三年,而抢劫罪却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从最高刑看,故意杀人罪处死刑,而抢劫罪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以,从刑罚轻重来看,抢劫罪是重于故意杀人罪的。为了抢劫而预谋杀人,杀人是手段,是为劫财这个最终目的服务的,按牵连犯处理,以重罪抢劫罪定罪之更合理。现举一例说明:甲乙二人经多次跟踪,决定杀死身单力薄的某丙,然后抢劫其财物。一日深夜,在某丙下班途中,甲乙跟随其后,用绳索将其勒死,并将尸体掩埋在路旁树丛中。甲乙拿丙的钥匙去丙家取财,却什么都没有找到,无奈离去。抢劫罪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着手实施犯罪行为,无论有没有达到犯罪目的,均属于既遂。本案中甲乙两人从开始跟踪丙开始,就视为着手实施犯罪,到在丙家无功而返止,抢劫行为已经完成,构成抢劫罪,又出现了他人死亡的结果,按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罚之。

2、抢劫过程中故意杀死被害人

抢劫过程中遭到被害人的反抗又起意将被害人杀死,然后劫走财物的,应定抢劫罪一罪,而不应该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被害人,是行为人为了顺利实现白己的犯罪目的而排除障碍物的白然的做法,属于典型的牵连犯,以目的罪抢劫罪定罪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一些学者认为不应以牵连犯定罪之,且即使按牵连犯定罪之,也应以重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此主张的不合理之处笔者已经在前面陈述过,在此不再赘述。另有学者主张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其理由是如果只定抢劫罪一罪,会轻纵了犯罪分了。并且如果故意杀人已经成为抢劫罪应有的手段的话,其犯罪的方法行为触犯了其他罪名(故意杀人)的说法又如何能够成立?生‘首先,笔者认为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只定抢劫罪并不会轻纵犯罪分了。前面我们已分析过,抢劫罪的最高刑比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还要重,当两罪数罪并罚时,按并罚规则,仍以重罪抢劫罪处罚之。既然处罚轻重效果一样,再以两罪处罚似乎多余。况且,按一般人的理解,抢劫又杀人的,肯定处罚比单纯的抢劫财物要重,也会比单纯的杀人要重,既然法律将其仍规定为抢劫罪,看来抢劫罪是比杀人罪更重的罪,杀人尚需偿命,那抢劫又杀人的肯定轻不了,从而能有效的阻止一些抢劫罪的发生。再者,当故意杀人成为抢劫罪的手段时,并不影响犯罪的方法行为触犯了其他罪名的说法。如张某和李某见被害人甲生意红火,有车有房,遂决定绑他一票,弄点钱花花。踩点一个月之后,张某和李某决定行动。一天深夜,张某和李某埋伏在甲回家的必经之路上,当甲经过时,二人用假枪将甲绑架,然后拦车将其带到二人早已准备好的出租屋。张某和李某告诉甲某的家人必须在10天之内准备好100万元交换人质。由于数额巨大,一直拖到第20天甲的家人才凑齐。在这20天中,张某和李某对甲拳打脚踢,对其冻之饿之,虽然并无性命之忧,但最后也只剩下半条命了。本案中,非法拘禁成为绑架的不可缺少的手段,非法拘禁的行为触犯了非法拘禁罪,但其行为符合牵连犯的特征,根据法律规定以绑架罪定罪之。

3、在抢劫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

在抢劫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的,认定为抢劫罪,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情形。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有人认为只包括过失致人死亡,也有人认为应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笔者比较同意第二种观点。结果加重犯,又称为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加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此概念,我们并不能将对加重结果为故意的这种主观心态排除出去。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举例对第二种观点进行批驳:我国刑法第239条对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规定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法条对故意和过失分开进行规定;再看刑法第238条对非法拘禁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了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但紧接着第三款就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由此看来,如果包括故意,法律会有明确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就只包括过失。笔者认为,并不能凭儿个例了就能得出某种确定结论,既然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能举例批驳第二种观点,那么笔者也能举出反例批驳第一种观点。纵观我国整部《刑法》对“致人死亡”,并无故意致人死亡与非故意致人死亡的严格区分。“致人死亡”有时指非故意地致人死亡,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有时指故意地造成死亡,如因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以伤害罪、杀人罪论处。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显然是故意,而不能是过失。还有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或死亡”,这里“致人重伤或死亡”是包括故意和过失的。所以,笔
者认为,“致人死亡”是指故意还是过失,要视刑法规定的内容和刑罚轻重来定,根据刑法对抢劫罪和死刑刑罚的规定,刑法第263条的“致人死亡”是应该包括故意杀人和过失致死两种情况的。此结论刚好和上述第2点结论一致,即抢劫过程中无论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均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4、抢劫后为掩盖罪行而杀人灭口

抢劫后为掩盖罪行而杀人灭口的,应定抢劫罪和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此结论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可。按照犯罪构成理论,行为人有抢劫的故意和抢劫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无疑。在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后,行为人又有杀人的故意和杀人的行为,此行为与前面的抢劫行为没有什么关系,是两个独立的犯意和独立的行为,因此,二者各白独立成立犯罪,实行数罪并罚。抢劫后为掩盖罪行而杀人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符合法律精神,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批复》的解释:“……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五、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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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5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