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谁可以做担保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谁可以做担保 在决定是否采纳谛保候审之际,应该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保证人应当与案件本身没有任何关联,这是确保案件公正审理的重要条件之一; 其次,保证人必须具有履行其保证义务的经济及法律上的能力,这样才能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有力的支持; 第三,保证人还需享有政治权利,并且人身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这意味着保证人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能够及时履行自己的责任并协助执法机构进行调查; 最后,保证人需有稳定的住所和适当的收入来源,以保证其有足够的实力来承担自己所扮演的角色。 在符合上述所有要求的前提下,相关人员方能被认定为适格的谛保候审担保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的条件】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决定谛保候审时,需考量:保证人与案无涉,确保公正;具备经济法律能力,支持被告;享有政治权利且自由,助力调查;有稳定住所与收入,保障责任履行。 全面满足条件者,方为合格担保人。 二、取保候审期间去外地会查吗 取保候审期间离开本地是受到严密监管的。 根据法律规定,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在城市或县城。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确实需要离城外出,必须得到负责执行该项任务的公安机关领导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项明确指出,被拘留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在市、县; 其次,无论其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是否有所变更,都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 再次,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最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也不能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三、取保候审期间有新的犯罪是当地警察找吗 在取保候审期间如遇有新犯之罪行,通常情况下应由犯罪地所在公安局着手展开调查与侦查活动。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事例理应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管辖。但若是由案犯居所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管辖更为适宜的话,则亦可交由其进行调查处理。在此种特殊情况下,案犯颇有可能将受到取消取保候审之严厉惩罚,包括其先前已缴付的保证金也会被依法充公。若保证金已被缴纳给公安局,那么该执行机关便有权没收部分或所有保证金,同时视情节需要,要求案犯作出深刻悔悟并写出书面悔过书,重新缴纳保证金,寻找担保人,或是实施监视居住,甚至展开逮捕行动等举措。 决定谛保候审时,需考量:保证人与案无涉,确保公正;具备经济法律能力,支持被告;享有政治权利且自由,助力调查;有稳定住所与收入,保障责任履行。 全面满足条件者,方为合格担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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