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合同诈骗罪追诉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一、单位合同诈骗罪追诉标准是什么 对于单位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的法律追责判定的基本标准大致如下所述:当单位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性的行为动机,并在具体签署或执行各类合同的全过程中,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对方当事人财务资源,涉及金额达到两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皆可视为具备刑事犯罪嫌疑的严重程度; 而对于已实行的此类单位合同诈骗行为,若给对方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度达到了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则也必须被纳入法律追诉的范畴之内。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单位合同诈骗犯罪的怎么认定 关于单位合同诈骗犯罪的法律认定标准如下: 首先,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追求单位利益而以单位名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并且非法所得又回归单位所有时,则被视为单位所实施的诈骗罪行; 反之,若有人冒充法定代表人之名,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诈骗活动,而法定代表人和单位均不予认可,那么此项犯罪行动应当单独归类为个人的诈骗行为。 其次,如果单位内部的自然人在其职权范围内在履行单位职责时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且其非法所得也为单位所获取,那么这同样可视作是单位的诈骗行为。 然而,如果这种行为并非出于职务需要,非授权行为,而且在事后单位并未予以承认和追授,那么此种情况应视为个人的诈骗行为。 再者,如果自然人在得到单位的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在职权范围内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并且实质上单位已追认了这种行为,同时,这些非法所得也为单位所有的话,那么这仍然可以被认定为单位的诈骗行为。 最后,如果有人通过盗窃、冒用、伪造单位的文件、证件、印章或者是在单位已经解散之后仍使用该单位名义进行的合同诈骗行为,那么此种情形一概视为个人的诈骗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当涉及到单位诈骗案情时,不仅要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还要对该单位处以适当的罚金惩罚。 单位合同诈骗罪,是特指各类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等,以非法获利为主要目的,在签署、执行合同过程中,采用欺诈、欺骗等方式,榨取对方当事人较大金额的钱财,扰乱市场秩序的相关违法行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三、单位合同诈骗案员工怎么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在判定某个员工是否涉及犯罪及其相应的量刑时,必须审慎地考虑各方面众多复杂的因素。首要关注的问题是,该员工其事先是否明知其所在的单位正在从事着非法的合同欺诈活动。假如员工确实对此毫不知情并且他没有直接或间接参与其中,那么通常情况下,该员工并不足以构成犯罪。然而,倘若该员工确有内幕消息,或者清楚参与了此类活动,这便有可能使他沦为共同犯罪团伙的一员。在此种情况下,对于员工的定罪与处罚,必将基于其在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所做出的贡献、所触及的诈骗金额规模等等诸多因素进行考量。另一方面,员工主动投案自首、立下大功等额外的事实情节,也将会对最终判决产生重大影响。总而言之,针对单位合同诈骗案件中,员工关乎到的刑罚问题,需要依据每个特殊情形仔细酌量与分析。因此,作为员工,他们应该立即寻求专业律师的咨询服务,以确保自己的个体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和尊重。 单位涉嫌合同诈骗,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对方财物,且金额超两万元,即构成刑事犯罪嫌疑。若此类诈骗导致对方直接经济损失超五十万元,则必受法律追诉。基本标准强调非法占有目的、欺骗手段及损失额度作为判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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