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担保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吗,有法律依据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一、有担保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吗,有法律依据吗 具有抵押性质的债务并不归类为破产债权范畴。 破产债权既与可优先从破产财产分配中得到偿付的破产费用请求权相异,亦区别于对非属破产人所有财产从破产程序中予以收回的取回权及具有担保属性的债权人享有的别除权。 别除权实质上突破了破产法律体系中债权整体公平受偿的原则,实际上呈现出一种个别清偿的形态,故此,拥有抵押之债权不应列入破产债权行列。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有担保的债务人死亡有效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三百九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当第三方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时,假如在没有征得保证人书面认可的情况下,债权人无视这份同意擅自将债务全盘或者部分转让给了他人,那么对于此类情形,保证人便无需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换句话说,如果债务人生前死后,其负责偿还的债务因法定继承或其他原因转由继承人或其他人承袭,但若此种变动未获得保证人的书面认可,那么保证人便可免除对原先负有的债务责任。注:债务人的离世本身并不会立刻造成保证失效的结果,除非债务的继袭未经保证人同意。若债务人有合法继承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继承了其生前负担之债务,且这一涉及到债务的移转事宜已经过保证人的书面认可,那么在此情况下,保证仍然保持其效力。显然,如若债务继袭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则有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债务人生前是否有保证担保并非直接影响保证效力的因素,关键在于债务的继袭是否取得了保证人的同意。若债务继袭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便可免除对原先负有的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针对抵押债务所形成的求偿权利并不被列入破产债权之列,与此同时,此类权利也与破产费用请求权、取回权及別除权有着显著的区别。別除权虽然能够得以个别清偿,但这种行为却违背了民法中所规定的债权平等原则。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已经设定抵押权的债权并不包含于破产债权的定义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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