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形下行政处罚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
分类 | 行政类-行政处罚 |
解答 |
一、什么情形下行政处罚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什么情形下构成交通肇事罪 以下几种情况将被视为交通肇事罪: 首先,如果事故导致一人死亡或重伤三人及以上,并且肇事者需对此次事故负有完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其次,如果事故导致三人及以上人员死亡,并且肇事者须对此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的; 再者,如果事故给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带来直接损失,且肇事者需对此事故负有完全或者主要责任,但其无力承担的赔偿金额超过了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最后,如果事故导致一人以上重伤,并且肇事者需对此事故负有完全或者主要责任,同时还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况的,则应以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量刑: (1)在饮酒后或者使用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2)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3)明知所驾机动车的安全装置不齐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仍继续驾驶的; (4)明知所驾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者已经报废仍继续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选择逃跑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内,实施以下具体行政行为前,将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进行听证: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面临相对较高额度罚款等行政处罚。若相关当事人恰巧具有要求听证的合法权利,该行政管理机关则理应依法主持进行听证程序。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