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一、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代位权: 1.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务必须合法而且明确,并且该笔债务已经达到清偿期限。 2.债务人不尽职尽责地行使他所拥有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未能及时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给债权人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失。 4.债务人所持有的债权并非专属给他个人的利益。 其次,代位权是这样定义的:即在债务人因疏忽怠慢而未积极行使其应得的权利并可能对债权人的权益产生潜在威胁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代为行使债务人为保护自己既得或将得利益而享有的法定权利。简洁地说,就是债权人代表自己的身份替代债务人,向其他第三方抵押人行使债权人所拥有的权力。 最后,我们来比较一下代位权和撤销权之间的差异: 1.形成因素不完全相同。 2.设计效果大相径庭。 3.相对行为意识敏锐度有所差距。 4.诉讼时效也大有讲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是如何的 关于启动的代位权诉讼经过了人民法院认真详尽地判案之后,确认其代位权的存在,那么将委托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的责任,亦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原本的债权债务关系都被从此宣告解除。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的是,享有代位权的债权人,有权直接从自行实施代位权并获取到的利益中,享受应得的清偿。 而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胜诉的权利归属于债权人,那么可能产生的诉讼费用便应当由次债务人来承担,这笔费用需在实现的债权范围内首先予以支付。 根据这项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代位权诉讼实施过程中的预付性诉讼费用,理当由次债务人来负担。 除此之外,债权人因为进行代位权诉讼产生的诸如差旅费等其他费用开支,他可以继续向债务人申请追偿。 在代位权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如果债权人提出的代位权请求金额超越了债务人所欠的债务总额或次债务人对应于债务人所欠债务的额度,那么针对超出的那部分款项,人民法院并不支持其主张。 换句话说,代位权的行使不能超过债权人自身享有的债权额度,假如第三人替债务人背负的债务总额高于债权人的债权额度,则在超出之处,债权人无法依照代位权自行实施; 若第三人所要偿还给债务人的债务金额尚不足以抵消债权人的债权,那么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就无权向第三人寻求清偿,只能另外向债务人发起诉讼程序。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