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租赁合同对租期有哪些限制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租赁 |
解答 |
一、房屋租赁合同对租期有哪些限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合同的最长有效期被设定为二十年。 具体而言,法律明确禁止租赁期限超过这一上限二十年。 一旦超出此限,则超出部分将不具有合法效力。 当租赁期限达到最高限额后,双方当事人仍可自行协商续订新的租赁合同; 但在此种情况下,所约定的新租赁期限则从其续签之日起同样不能超过二十年之限定。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二、房屋租赁合同诉讼时效是几年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当事人明确知晓或者应当知晓其合法权益受损之日开始计算;但在特殊情形下,倘若涉案事项涉及“延期支付或拒不支付租金”的问题,则相应的诉讼时效调整为一年,由受损权益开始遭受侵害之日起算起。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涉及此类特别案件,超过二十年的维权期限内,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合同的最长有效期被设定为二十年。 具体而言,法律明确禁止租赁期限超过这一上限二十年。 一旦超出此限,则超出部分将不具有合法效力。 当租赁期限达到最高限额后,双方当事人仍可自行协商续订新的租赁合同; 但在此种情况下,所约定的新租赁期限则从其续签之日起同样不能超过二十年之限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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