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形可以宣告缓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哪些情形可以宣告缓刑 在我国司法领域中,对于那些被判定为犯有拘役或介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轻微罪行的犯罪分子而言,如能满足特定条件,即可获得宣告缓刑的宽大待遇。 这些条件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行为的情节应当充分彰显其轻盈程度; 其次,罪犯应具有悔过自新的意愿和行动,以表达其改正之心志; 再次,罪犯不能构成再犯罪之威胁; 最后,若对宣判缓刑可能产生的社区影响进行深思熟虑后,认为并无严重弊端,则可考虑适用缓刑的判决。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哪些情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若犯罪嫌疑人自愿承认其罪行,且表示赞成法院提出的具体量刑建议以及审判程序的实施,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调整原有的量刑建议。在调整量刑建议过程中,必须确保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并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然而对于同时涉及到多名被告人的案件,若需对每一位被告人均产生不同程度的量刑调整,则应该明确说明个罪量刑调整的原因及其调降后的量刑建议;在此基础上,如果被告被指控犯有多项罪行,法官亦应对每项罪行分别列出量刑调整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总体量刑推荐建议。 另注,相关文件、公告或言论均以中国官方网站发布为准,仅供参考。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在我国司法领域中,对于那些被判定为犯有拘役或介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轻微罪行的犯罪分子而言,如能满足特定条件,即可获得宣告缓刑的宽大待遇。 这些条件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行为的情节应当充分彰显其轻盈程度; 其次,罪犯应具有悔过自新的意愿和行动,以表达其改正之心志; 再次,罪犯不能构成再犯罪之威胁; 最后,若对宣判缓刑可能产生的社区影响进行深思熟虑后,认为并无严重弊端,则可考虑适用缓刑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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