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收财产由谁来执行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没收财产由谁来执行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刑法》第60条规定: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二、没收财产由谁来执行怎么执行 对于裁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是作为刑罚的附属手段或单独成立,均有权力执行的主体为人民法院。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接受公安机关的协同配合执行。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通过没收财产的方式,仅仅是针对罪犯个人所拥有财产的部分或整个所有权进行剥夺。 而在此过程中所收缴的财产,仅限于罪犯本人所有的财产,其中不仅包括其专属的财产,还包括他在与其他人共同享有财产中的应有份额。 在对罪犯宣判没收财产时,必须严格遵守规定,不得涉及到其亲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 《刑法》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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