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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拘留后的物证怎么处理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一、刑事拘留后的物证怎么处理

刑事拘留期内物证处理的进行情况

根据《拘留所条例》之规定,拘留所在接收被拘留人时,务必对其身体状况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详尽且严谨的安全检查。对于被拘留人员非日常生活必需品以及货币等财产,拘留所将予以详细登记并负责统一妥善保管。针对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物品及与犯罪相关的其他物品,应立即移交给拘留决定机关依据法律程序进行严肃处理。当被拘留人员的拘留期限届满之时,拘留所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解除拘留措施,向其发放解除拘留证明书,同时归还其代为保管的所有财物。

《拘留所条例》第十一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

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二、被刑事拘留意味着什么

当当事人受到刑事拘留的时候,这表明他们很可能涉嫌犯罪。

根据法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对于那些现行犯罪者或有重大嫌疑的人士,只要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便可以对其实施先行拘留的措施:

第一是正在准备实施犯罪行为、已然实施了犯罪或者犯罪行为在即时遭到察觉;

其次是被害人或是现场目击证人明确指控其为罪犯;

再者,若警方在其身边或居住场所找到了足以证明其罪行的有效证据;

此外,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已经开始逃亡之路;

另外,犯罪人具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性;

最后,若犯罪嫌犯无法提供真实的姓名与住址,或者身份不清晰。

以上就是构成先行拘留的普遍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律师见面规定见面几次

在涉及到刑事拘留期间,律师对嫌疑人人造访的次数并未有明确且法定的限制。原则上来讲,律师可以依据事例的具体需求以及自身的工作进度来合理规划并及时完成对犯罪嫌疑人的见面探望。通常来讲,为了更加全面地掌握事例的全貌,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援及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律师往往会在侦查阶段多次与人犯进行接洽与交流。这些会面的主要目的包括深入了解事例的详细情况、向犯罪嫌疑人详细解释他们所拥有的各种权利、为他们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以及必要的心理支持等等。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每一次的会面都必须严格遵循看守所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程序,以确保所有的会面行为都是合法且符合规范的。至于具体的会面时间和安排,则会受到事例复杂程度、侦查工作的推进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刑事拘留期间,拘留所对被拘留人进行安全检查,登记并妥善保管其非必需品及财产。违法违规物品和犯罪相关物品将移交决定机关处理。拘留期满时,拘留所将解除拘留并发放证明书,归还保管财物。整个处理过程遵循《拘留所条例》的严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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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4:4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