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取保候审谁同意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申请取保候审谁同意 在法律程序中,决定对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的权力,主要集中于负责案件侦查的相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包括可能被判处的刑期相对较轻、涉及到孕妇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合进行羁押的特殊状况等,以上机关才有资格准许进行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可能是辩护律师或是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然而最终的决断权依然掌握在前述提到的各大执法机构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是否可以缓刑 因案件具体情况之不同,决定是否可适用缓刑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满足缓刑的诸多法律要求。 在实践中,对于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者而言,只要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就有可能会获得缓刑的判决。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孕期中的女性以及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群,相较于其他犯罪分子,他们将更优先地获得缓刑的判决。 这体现了我们对于特殊群体的保护。《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申请取保候审能撤案吗 取保候审制度并非必然导致刑事事例的撤回审理。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主要是为了确保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等各方在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针对那些尚未被正式逮捕或是拘留后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进行有效监管,避免他们在调查期间逃脱抓捕、逃避审判以及逃避法律制裁等问题,进而通过宣誓保证、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书面保证书这一方式予以实施。然而,无论是哪种情况的保障措施,这些都是为了维护事例调查公正性的基础上针对嫌犯采取的限制,更何况有关部门对取保候审的执行并不会直接取代其他刑事诉讼步骤。因此,事例是否能取消仍受到诸多因素影响,例如事例的实际情况及相关证据材料的详细程度等等。只有当经过严密审查发现无确实犯罪事实,或者是犯罪行为严重程度十分轻微,对社会危害性极小,无法构成刑事犯罪,亦或是犯罪事实已然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等法定条件时,才能考虑撤案。因此,取保候审仅仅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嫌疑人的拘禁状况,而对于事例最终的处理结果并无直接且必然的关联性。 在法律程序中,取保候审的决定权主要由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掌握。当涉及轻刑、孕妇或特殊不宜羁押情况,这些机关有权批准取保候审。申请可由辩护律师或嫌疑人、被告人家属提出,但最终决定仍由前述机构作出。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和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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