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法律百科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法律知识:

 

问题 赌博罪相关问题的认定
分类
解答

一、赌博活动中贿赂行为的认定

两高的司法解释中第7条规定,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要正确认定赌博行为中的贿赂犯罪,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一是认定赌博中的贿赂问题,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或者行贿罪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如对行贿者而言,通过赌博活动故意输给国家工作人员金钱,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行为,是否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国家工作人员而言,是否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者谋取了利益等。二是“通过赌博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此种方式要求行贿人与受贿人都直接参与“形式上”的赌博行为;
而“通过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行贿人可以不直接参与赌博活动,只是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资金即可。但无论是哪一种形式,受贿人均直接参与了“形式上”的赌博。
    此外,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列举了一些判断赌博罪与贿赂罪的标准,如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两者的区分标准,第五条规定:一是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二是赌资来源;三是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四是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及金额大小。
    实际上,许多国家工作人员之所以参与赌博、热衷赌博,其主要原因就在于赌博活动己然成为索贿、受贿的一种手段。而陪同国家工作人员去参加赌博活动的人一般都有所求,他们会故意把钱输给这些官员或为他们的赌博提供资金。而那些参与境外赌博的领导干部,其赌资的来源往往不是贪污、受贿所得,就是挪用的公款。而该解释第7条只规定了赌博活动中涉及的行贿、受贿问题的处理,而对于赌博活动中涉及到的贪污、挪用公款等问题都未给予规定。根据刑法中对于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从一重处断,笔者认为,在赌博活动中所涉及到的贪污、挪用公款等行为也应当同贿赂问题一样处理,依照刑法中关于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不将其认定为赌博罪。

二、赌博活动中诈骗行为的认定

生活中,赌博行为与欺诈行为经常是交织在一起的。在一些赌博活动中是否有欺诈行为以及欺诈行为所起的作用往往难以区分,这就给赌博罪的认定带来了困难。所谓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在于欺骗,而赌博罪中的欺诈与诈骗罪中的欺诈是不同的。如果行为人故意设置圈套来诱使他人参加赌博,目的是为了在赌博活动中营利,这种行为可以算是一种诱赌行为。
    1995年11月6口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了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对此笔者持不同的意见。笔者认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的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赌博活动的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以偶然的事实决定输赢,赌博活动中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营利,谁输谁赢事先难以预料。而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如果行为人本意是出于骗取对方钱财,故采用挑逗的方式让被害人下注,使用欺诈的手段使对方“有输无赢”或者“先赢小后输大”,使行为人认为输钱只是自己的运气不佳而己,“自愿”交出财物,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名为赌博,实为诈骗。为人可操控的范围内,了其所具有的偶然性,被诱骗参赌者必输无疑,让本来是机会均等的赌博,在失去一方的失败变成必然,由另一方以欺诈的手段支配胜负,此时赌博活动就成了行为人诈骗的手段,此时只能成立诈骗罪,而不是赌博罪。如果行为人只是诱骗他人参赌,在随后的赌博活动中并没有采取欺诈的手段,并没有完全控制赌博的结果,其本质仍然还是赌博,构成犯罪的,此时仍应当以赌博罪论处。
    还有学者认为,设置圈套诱使他人参赌后使用诈骗手段的,行为人固然应当成立诈骗罪,而其他参与人主观上仍是想侥幸取胜的,如果是符合赌博罪客观要件的,应可成立赌博罪。①笔者对此也观点表示赞同。

三、赌博活动中抢劫行为的认定

赌博罪与抢劫罪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犯罪,一般情况下两者不易混淆,但是在赌博活动过程中如果为了夺回自己所输的财物或者索要赌债不成的情形下,行为人往往会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此时就存在要正确区分赌博罪与抢劫罪的问题了。对于在赌博活动中发生的抢赌问题,我们也应当区别对待。
    对于在诈赌的案件中,若是因为被害人识破骗局而要求退还钱财不成,采取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手段抢回自己的赌资的,而且所抢回的财物与自己的赌资相差不多的情况下,一般不以犯罪论处;若在抢的过程中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则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在一般的赌博案件中,行为人因赌输而抢回自己的赌资的或者抢回自己所赢的赌债的,应如何定性的问题。存在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法规定抢劫罪保护的是个人、集体或国家的合法财产,而通过赌博活动所赢取的财物不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如果将抢回自己所输财物定为抢劫罪,等于就承认了通过赌博活动所赢得财产的合法性,显然与立法精神相悖,故抢回自己所输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只是赌博行为的继续,行为人的行为如果构成赌博罪,则依赌博罪定罪处罚。①第二种意见认为,所赢取的财物虽然不是持有人合法取得的财产,但是依据法律规定,所赢取的财物属非法所得,应该予以没收,这里财物的实际所有人应该是国家,如果行为人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抢回自己所输财物的行为,理应构成抢劫罪。②
    笔者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项的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罪的,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处罚。由此可见,最高法院是采取的是折中的度,在明确抢劫赌资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基础上,对行为人仅以抢回自己所输的赌资或者所赢赌债为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论处。若其行为构成赌博罪的,按照赌博罪定罪量刑。
    此外,如果是没有参加赌博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抢劫赌资或赌场的,或者参加赌博的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的赌资或者赌场的,此时应当成立抢劫罪,而对于参赌人员,若其行为还构成赌博罪的,则以赌博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赌博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定

赌博罪与非法经营罪区分问题是由于政府发行彩票的问题而引起的。如前所述,单纯从行为方式上看,政府发行彩票的行为与公民所实施的聚众赌博行为并没有什么差别。但是政府所发行彩票的行为是政府基于国家财经政策的需要,是为了公益事业募集资金,以弥补财政资金的不足,用法令的形式所特许的行为。经国家批准的发行彩票行为是合法的,未经国家批准发行彩票就是非法行为,对于此种非法行为应如何定罪?是定赌博罪还是定其他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未经国家批准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
非法发行彩票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我国的彩票发行的行为并不是商业经营行为,而是国家的行为,是以公益为目的筹划与管理行为。非法发行彩票的行为不会对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直接的危害,没有侵犯非法经营罪的客体,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如果只是存在非法发行彩票的行为,在设置中奖、领奖等环节不存在欺诈的行为,此时,就是发行者利用彩票的形式,组织购买者,靠运气和机会以钱财作注,从而达到转移财产所有权的目的,是一种赌博行为,应认定为赌博罪。如果行为人非法发行彩票且在中奖、领奖等环节又存在欺诈行为的,则此时是以非法占有购买彩票人员的财产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产,应认定为诈骗罪。

随便看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

 

Copyright © 2002-2024 lawask.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7 8:5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