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察机关能否取保候审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监察机关能否取保候审 监察机构并不具备实施取保候审的职能。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流程中的一项限制性措施,需要由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酌情抉择并贯彻执行。而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在于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以及职务犯罪的行为展开调查,整个调查过程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因此,在监察工作流程中,并无取保候审这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监察委可以办取保候审吗 监察委员会主要承担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责,在案件调查期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对涉及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留置措施。 至于取保候审,这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通常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实施。由此可见,尽管监察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具有采取留置措施的权力,但并不能直接决定是否进行取保候审。待案件调查完毕,移交至检察机关后,由检察机关进行全面审查,再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监察委可以决定刑事拘留吗 监视委员会并无权裁定与刑事拘留相关事宜。刑事拘留乃由公安部门及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刑事诉讼中依法采用之一种强制性措施。监察委员会之职责主要集中于对所有行使公共权力之人进行监督管理。在查证职务违法行为以及职务犯罪之时,监察委员会具有合法权利采取诸如交谈、审讯、质询、查阅、冻结、收集、封存、扣押、搜索、勘验检查、鉴定、扣留等多种手段。此外,监察委员会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处理职务犯罪类案件上均各自扮演独特角色,相互间密切合作又保持有效制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监监察机构并不具备实施取保候审的职能。取保候审由公安、检察院、法院决定执行。监察部门负责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及犯罪调查,遵循《监察法》等法规。监察流程中无取保候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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