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死亡配偶不知情可以要求其承担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一、债务人死亡配偶不知情可以要求其承担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范畴涵盖了由夫妻双方向借贷机构签署声明或者任何一方在案发后予以认可的债务;以及即使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家庭日常所需而产生的债务。对于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需求范围外所背负的债务,通常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此项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若债务人不幸离世,债权人欲向其配偶提出偿债请求,则需审慎考虑如下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应明确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是否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声明或得到其中一方的事后认可,抑或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 其次,若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须证明该债务实际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方可向配偶提出偿债请求。若债权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共同意愿,那么配偶就有可能无需承担偿还责任。因此,债权人在决定是否提起诉讼要求配偶承担责任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并结合相关证据进行深入分析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债务人死亡的债权人该怎么追讨债务 当债务人不幸离世之后,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要求下列人士偿还所拖欠款项: 首先,对于那些因身故导致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他们的财产继承人应在自身继承的遗产范围内,竭力为被继承人勇于履行清偿义务; 其次,假如债务人未留下任何遗产,但债务背后含有保证人作为承保对方,则保护人便需主动承担起保证责任; 再次,倘若这笔债务构成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负债,那么在债务人离世后,其配偶就应自觉地负担和履行这份债务; 最后,若无法确定上述情况是否发生,那么债权人和债务之间的关系将自动解除,债权人无需再继续追索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三、债务人死亡的诉讼时效是几年的 根据通常情况,向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提起涉及民事权益保护方面的纠纷,其法定的诉讼时效最长为三个自然年度。 然而,针对债务人过世后的相关事宜处理较为复杂。 若债务人与其亲属留下明确的财产遗属,而且遗嘱执行人又并未明确表示不接受继承权时,此类情形的诉讼时效则将受到普通的三年时效的制约。 在此关键时期,作为债权人有义务立即行使自己相应的权利。 但是,当遗嘱执行人明确宣告放弃继承权,那么他对于已故被继承人所肩负的依法应缴纳的税务以及债务均无需负担偿还责任。 此时,债权人就需要采用最快、最有效的法律方式,通过处置债务人的遗产来获得自己的债权。 在这过程中,我们必须要注意到,诉讼时效是存在着中止与中断的可能性的。 例如,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行为,都可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从而需要重新开始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双方共签或一方事后认可的债务,及婚姻期间家庭日常债务。个人超出日常需求债务通常非共同债务,除非用于共同生活、生产或共同意愿。债务人去世,债权人向配偶追债需审慎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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