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是股东对于公司登记中记载的事项请求予以变更而产生的纠纷。
问题 | 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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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所产生的纠纷。 二、关联交易的特征其一,关联交易是发生在特定关联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我国公司法将这种关联主体的范围界定为与企业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二,关联交易包括两种关系:一是关联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二是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第一种关系可以理解为关联主体与公司之间发生的直接交易关系,诸如买卖、租赁、贷款、担保等合同关系;第二种关系是指,虽然在关联主体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直接交易关系,但却存在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协议或者安排,是一种间接的交易关系。 三、管辖根据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法律规定公司法 第21条(关联方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25条(关联董事回避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149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217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五、相关案例分析(一)案例甲公司是一家生产家具的公司,乙公司是其股东之一,持有甲公司股份的55% 乙公司在汽车销售旺季的时候,觉得有利可图,就与丙汽车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购进了一批汽车,但事与愿违,由于油价持续上涨,汽车销售的情况每日俱下,乙公司的汽车积压导致其资金一时周转不开,业务发展困难。乙公司就想从甲公司挪用一部分资金,但遭到其他中小股东的反对。后来,乙公司利用其控股股东地位的影响,向甲公司高价提供原材料,然后低价购得家具进行销售。乙公司从中赚取差价,这给甲公司造成了600百万元的损失。 (二)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控股股东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例。《公司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了控股股东在关联交易上的诚信义务,同时就控股股东违反此诚信义务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并且造成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下面结合本案作具体分析: (1)乙公司是甲公司的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是指能够控制公司重大决策的股东,具体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案中的乙公司即享有甲公司股份总额50%以上。因此,乙公司是甲公司的控股股东。 (2)乙公司利用其关联关系侵占了甲公司的利益。 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控股股东,因其资金周转不开,就利用其关联关系,违反诚信义务迫使甲公司进行对自己不利的交易行为,并且使甲公司遭受了600万元的损失。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乙公司应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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