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宅基地父母去世怎么处理 |
分类 | 征地拆迁-宅基地 |
解答 |
一、农村宅基地父母去世怎么处理 首先,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户只拥有使用权。 倘若父母离世,倘若他们的子女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就能够通过继承房屋的方式继续使用该宅基地。 这是依据“房地一体”的原则,因为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可以被继承的。 然而,要是子女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那么就只能继承房屋,在房屋存续期间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不过不可以对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操作,当房屋自然灭失后,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 另外,倘若家庭中没有符合条件的成员来继承房屋,宅基地也会被村集体收回。 二、农村宅基地人均面积标准 农村宅基地人均面积的规范标准 对于耕地面积相对较少的平静或者山区县(市),其人均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处宅基地不超过200平方米;对于耕地资源丰富的平原或山区县(市),则每户宅基地面积限制在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 然而对于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面积则受限于不超过467平方米。 各县级市政府可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上述标准,确定更适合本区域的农村宅基地具体面积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三、农村宅基地能不能赠予已经有宅基地住户 农村宅基地的赠予对象能否包括已有宅基地的居民? 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被赋予或赠送的问题,依现行法规政策规定,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进行赠与。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村民作为单一家庭单位,仅能合法持有一处宅基地,若已经出售、租赁或赠与了原有住宅,并再度提出申请时,将会受到禁止性规定的限制。 此外,针对宅基地的性质和用途而言,农民只享有使用而非所有的权限。 因此,无论是出于赠礼还是遗嘱继承的目的,所涉及的对象只能限于宅基地上的房屋本身,而非宅基地的所有权。 根据现行法律制度,农村村民作为家庭单位,可按需分配宅基地,但宅基地面积不宜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设定的标准。 对于那些人均土地有限、无法保证每户均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在充分尊重村民自由意志的前提下,启动程序,按相关标准确保农村村民的居住权益得以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当我们了解农村宅基地父母去世怎么处理时,需要清楚这背后还有一些相关联的重要问题。例如,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问题,子女是否能够直接继承房屋,以及继承房屋后对宅基地的使用权限等。同时,若存在多个子女,宅基地相关权益的分配也是需要关注的要点。在农村宅基地的处理过程中,涉及到诸多复杂的规定和情况。如果您对农村宅基地父母去世后的房屋继承、权益分配等相关事宜还存在疑问,或者想要更深入地了解其中的法律细节,不要迟疑,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的法律解答。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