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得取保候审的标准是怎么定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不得取保候审的标准是怎么定的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取保候审属于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之一。通常而言,以下几种情况通常无法进行取保候审: 首先,对于已经历过多次犯罪行为受到惩罚的累犯,针对重大犯罪活动的组织领导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犯罪集团的主犯,以及采取自残、自我伤害等手段来逃避司法机关调查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涉及到严重暴力犯罪和其他性质恶劣的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其次,那些有可能销毁、篡改关键证据,干扰证人提供真实证言或串通他人作伪证的犯罪嫌疑人; 最后,那些可能会对被害者、举报者、控告者实施报复行为的犯罪嫌疑人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哪些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防止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重要措施。它通过要求嫌疑人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确保其能随时接受传唤,不逃脱。这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羁押。然而,累犯、犯罪集团首脑、自伤自残逃避侦查、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或严重暴力犯罪的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这一制度在保障司法程序顺利进行的同时,也体现了对嫌疑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不得取保候审的人员是什么 以下人员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累犯,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以上刑,刑满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以上刑故意犯罪者;犯罪集团主犯;自伤自残逃避侦查的;涉危害国家安全、暴力等严重犯罪的;对治安构成严重威胁的;可能判无期、死刑的;采取取保无法防止其产生社会危险,如继续犯罪、干扰诉讼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我国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为关键强制措施,但几类情形不适用:累犯、犯罪集团主犯、逃避调查自伤自残者、涉严重暴力及恶劣犯罪者;能销毁证据、干扰证人或伪造证言者;及对被害人、举报人等有报复风险的嫌疑人,均难获准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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