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哪些是无效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
解答 |
一、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哪些是无效的?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视为无效的情况有:婚前财产约定为婚后共同财产,但未做产权变更的;谁提离婚,谁净身出户的;约定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二、类别是什么 婚姻法规定约定财产为: (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4)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规定共同财产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规定个人特有财产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会视实际情况对双方各自的财产进行约定,但是有些约定是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的,因此虽然双方已经对某些意见达成一致,但是在不反符合法律的情况下是不生效的,属于无效的财产约定,在法院的判决上也不会给予通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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