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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假释考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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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假释考验期,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考验的期限。假释所附条件之一,就是被假释的罪犯在一定的考验期内应当遵守一定的条件。因此,人民法院在裁定对罪犯予以假释的同时,应当同时宣布一定的假释考验期。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3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适用该规定时,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不是一个固定的期限,其长短取决于原判刑期的长短和已经执行刑期的多少。原判刑期越长,已经执行的刑期越少的,假释考验期就越长;反之,原判刑期越短,已经执行的刑期越多的,假释考验期就越短。
2、有期徒刑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的确定,应当以原判刑期为基础。原判刑期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所剩余的刑期,即为没有执行的刑期。

三、程序

假释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2、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假释案件的报告、罪犯具有特殊情况的报告、假释裁定各15份以及全案卷宗。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撤销原裁定、不准假释的裁定书。

四、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首先应当撤销假释,再对新罪作出判决,然后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新罪被判处死刑的,应当执行死刑,其它刑罚不再执行。

2、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执行无期徒刑,其它刑罚不再执行。

3、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最高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将前一个判决未执行的刑期和后一个判决所判处的刑期相加,得出一个总和刑期;然后,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在这种情况下,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年;决定执行的拘役最高不得超过一年;决定执行的管制最高不得超过三年。

假释考验期相关词条

  • 假释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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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3: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