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驾驶罪有没有受害人 |
分类 | 交通事故-醉驾 |
解答 |
律师解析:
肇事者在实施危险驾驶犯罪行为过程中并不一定会明确涉及到某位特定的被害人。
实际上,此类犯罪涵盖了多种情境,如追逐竞技驾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执行校车服务或是运送乘客,超过额定承载人数或者时速限制,以及违反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运输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化学品,从而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等等。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饮酒后驾车的情况,若情节轻微并未引发交通事故,可能无法立即找到具体的受害者。 但是,这类行为却潜在地威胁着众多行人和车辆在公共道路上的人身安全、身心健康及其财物。 然而,一旦因为危险驾驶而诱发了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这时候便会出现明确的受害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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