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醉酒停车场挪车无事故怎么判 |
分类 | 交通事故-醉驾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归类为危险驾驶罪。
在此前提下,倘若某人在醉酒状态下仅在停车场范围内移动了车辆,且未引发任何交通事故,那么这一行为是否可以视作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一种特殊形式呢?尽管如此,考虑到这种行为发生于停车场并非公众通勤的道路场所,所以是否能判定为危险驾驶罪还需进一步详细分析。 另外,若该行为确实满足了本法条所确定的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完整定义——即在道路上进行机动车驾驶,并且属于醉酒状态下的行为,即便没有酿成交通事故,其仍然有可能被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然而,假设停车场并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表述的“道路”范畴,或者此项行为无法满足其他适用此罪名的构建要素,那么就有可能无法划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 因此,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紧密结合实际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深入剖析与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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