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酒桌上死人要承认法律责任有哪些 |
分类 | 交通事故-醉驾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强制性劝酒的行为。
具体指在他人已经处于醉酒状态、意识模糊且丧失自控能力的状况之下,仍然强行劝说其继续饮用烈酒的行径; 2.明明了解到对方不具备饮酒能力却仍旧坚持让他们饮酒的行为; 3.未能尽职做好醉酒者的安全保护工作。 例如,当饮酒者已经完全或者接近失去对自身的控制能力、精神意识状况混乱,难以自我规范行为举止的时候,共同饮酒的朋友们并未妥善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或是将其安全送回家中等保护措施; 至于最后提到的酒后驾车行为,若作为共同饮酒者未能及时劝阻,最终酿成严重交通事故的话也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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