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祸追尾事故谁的责任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车辆追尾事件中各方应负的责任,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行为对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及过错程度进行深入分析与客观评判。具体的责任认定分为以下六个方面:
首先是行驶过程中因后车撞击前方车辆导致的追尾交通事故,在此情况下,后车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次,若在夜间,前车未按照规定配备尾灯,从而引发的追尾交通事故,则前车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车则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再者,如果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能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由此造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车则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此外,如果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已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但仍发生追尾交通事故,那么后车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最后,如果前车超长并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进而引发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车则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另外,如果前车在倒车或者溜车时碰撞到后车,导致追尾交通事故的发生,前车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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