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货地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有哪些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于合同交货地不能由双方协议补偿确定或者根据交易习惯和合同内容确定的,可以适用下列规定确定合同交货地点: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一个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 不知道标的物在一个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3.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交货地; 4.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交货地; 5.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交货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 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