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前收回贷款属于当事人约定解除权吗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订立 |
解答 |
律师解析:
提前收回贷款不属于当事人的约定解除权。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在一份设立权利义务的的合同中,同时约定任意一方可不附任何条件的解除合同,这有违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 借款人如果存在发票缺位、不配合检查、抵押物被查封等情况,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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