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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果格式合同对方未提醒注意事项,该怎么办
分类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解答
律师解析:
当面对格式合同,您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对方既未给予充分提醒以至于让您无法意识到或者正确解读某些条款与您来讲至关重要的性质,那么您有权主张这些条款不应被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格式合同,也称作标准化合同、定型化合同、系统化合同,其实质就是指向一方预先准备好劳动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接下来,相对方仅能对此表示完全同意或是请求取消此项决定。
所以说,针对那些非起草合同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如果想签订这一类的格式合同,就不得不全盘被迫接受合同里所有的硬性条件;
否则的话,就不能达成任何一笔的合同。
实际生活中常见的各类车票、船票、机票、保险单、海运提单、仓库提货函、出版合同等等,都属于典型的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关于格式合同,其无效条款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如果它包含任何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明文禁止的事项,甚至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
其次,如果它具有任何欺诈行为或者强迫性的因素,同时还伤害到了国家的合法利益;
最后,如果它提供了格式条款的合同当事人未能公正地免除自己的责任,或者过度增加了对方的责任负担。
此外,格式合同的出现与普及应用是建立在相应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
通常来说,某个行业的垄断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以及交易双方对效率追求追求导致了制式合同的出现与广泛应用。
格式合同具备如下几个显著的法律特性:
首先,格式合同的要约是面向广大公众的,并规定了在某一固定时间段内缔结该合同时应包含的全部条款;
其次,制式合同的各项条款是由一方向先拟定好的;
再者,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式化意味着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其中的条款提出任何异议;
此外,格式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最后,由于格式合同(尤其是涉及供应商品和提供服务类型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订方通常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或者垄断地位,而另一方则更像一位模糊不清、零散无组织的消费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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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2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