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进行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相关法律并未强制要求特定交易须采纳书面化完成时,只要交易主体之间进行充分协商并且达成共识,便可择取通过口头方式达成协议。
此类口头形式的合同即所谓“不要式”合同,其定义为: 将协议内容通过言语进行明确表达,无需借助文字记录即可。 相较于正式书面合同而言,口头形式的合同更为便捷且易于操作,只要法律层面并无明文禁止必须采用书面合同签订,同时,只要当事人对于口头合同的条款内容持有真挚的意愿和共同认可态度,则该类合同亦具有相应的效力。 然而,对于那些法律明确规定需要采用书面协约的范畴,如建筑工程合同、技术研发合同以及房地产销售合同等,若出现滥用口头约定形式的情况,则可视作无效协约,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查取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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