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表见代理的效力是怎样的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所谓表见代理,乃是指即使从事实角度来看,行为人并不具备代理权限,但是鉴于相对人有充足且正当的理由相信该行为人实际拥有代理权,并与其展开了与之相关的法律行为,此时,行为的法律效力应当由被代理人来承担和承受。
在这一过程中,表见代理的效应类似于有效代理,换言之,无需被代理人给予肯定或认可,即能够自发地产生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请注意,此处所说的承担并非指被代理人独自承担所有的损失和代价,而是指对于第三方的承担,当被代理人因承担责任而遭受了损害时,他们仍有权将这份损害转移给代理人,寻求进一步的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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