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害优先购买权,合同是否应判定为无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优先购买权务必在规定时间范围内进行相关操作,若是超过了时限,那么优先购买权便自动失效,此时优先购买权人也无法再借口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来否定此前出卖人和第三方之间所建立起来的买卖合同。
然而在此期限之内,出卖人却具有停止出售的义务,倘若第三方在违反优先购买权人权益的前提下去购买相关标的物,此时优先购买权人有权提出质疑,要求判定该桩买卖交易无效化。 总而言之,如果在优先购买权的法定失效期间内对其构成侵权行为,则优先购买权人有权主张此项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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