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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结算金额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多少
分类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解答
律师解析:
对于结算金额超出合同金额这一状况,首先我们需要对合同的类型进行准确判断。如果涉及的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签署形式的合约,那么在通常情况下,并不推荐对此类已达成共识并签署的合同价格进行任何调整。尤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所有措施费用被以总价形式一次性包干,此项费用一经确定便不会再做任何改动。
而关于定金的比例问题,不应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若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定金比例过高,即超过了20%的法定上限,则超出该范围的定金将无法发挥其担保效果,仅能被视为是预先支付的款项,然而,在20%以内的定金部分仍将被认定为有效的。在此,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它通过在合同订立或者在其履行过程中预先支付一定量的金钱来实现。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合同正式签署的那一刻起,定金才能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
对于商品房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定金,它的实质含义在于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前,或者在支付房屋价款之前,需提前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约定款项。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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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15:2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