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即签订的合同。法律规定一系列限制格式条款的规定,如《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其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属于无效情形。
根据我国法律,“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并且按照我国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商品服务合同所遵循的普遍惯例,除特殊商品和服务外,经营者均应当承担包换、包退等责任。综上所述,商场的购卡合同上写到“一经办卡,概不退费”等条款是一种霸王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霸王条款的特征: 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 1.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2.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3.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4.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5.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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