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离婚街道办事处可以办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特定的城市或地区的街道办事处的婚姻登记部门,是可以进行离婚手续的申请及办理的。当然,这个过程生效的前提条件是,夫妻双方均有离婚意向,且达成共识,共同签署了正式的离婚协议。当男女双方以真实、自愿为原则,经过深思熟虑后做出离婚决定时,婚姻登记机构会予以批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在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双方确实出于自愿,且对于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配等相关事宜已妥善处理之后,便会颁发离婚证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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