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公司的债权能不能以总公司名义转让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分支行拥有的债权原则上可依据总行的批准及其法定程序以总行的名义流通转手。
然而,必须要满足一系列的限定选项及程序性的要求。 从法律层面而言,分支行并不具备独立于总行的法人身份地位,因而它所产生的民事义务与责任通常都应由总行来承担。 因此,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下,经过总行的明确许可并且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步骤,分支行的债权方能得以以总行的名义完成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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