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如何认定公民无法清偿全债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如何判断一家公司是否无力偿还所有债务,在《民法典》中并未明文进行规定,然而,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条款,当某家企业面临到期债务却无法全额清偿,且经核实已实际陷入资不抵债、欠款多于资产的困境时,则可据此推断该企业无法偿还全部债务。
另据法规规定,债务人若是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同时具备以下任一情况,那么人民法院将会判定其符合破产的构成要件: (1).资产的价值不足以完全支付所有的债务; (2).明显表现出缺乏足够的清偿能力。 在此基础上,如果相关方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理由,否认债务人不够成破产条件的观点,人民法院将不会支持这样的诉讼请求。 另外,以下四种情况若同时出现,也会被人民法院判定为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1).对应的债权与债务关系依法确立; (2).债务的到期时间已经届满; (3).债务人尚未完全清还债务。 最后,如果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所显示的信息表明所有资产都不足以承担所有负债,那么人民法院将会判定为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证明债务人确实拥有足够的资产来清偿所有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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