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离婚财产分割概述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依该定义可看出,夫妻财产制中的财产,不仅指民事主体拥有的财产,还包括债务。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就是对离婚夫妻的共同财产,以及债务等的归属、承担,进行的确定。也就是说,夫妻财产分割既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同时还包括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间权利义务关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各国在婚姻家庭法中都有详细的规定。根据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之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从产生的形式来看,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法定财产制有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两种。约定财产制有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和混合财产制三种。混合财产制实际上是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我国婚姻法学界对夫妻财产制则分为: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三种。 在我国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实务中,采用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存。在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调解结案的,大多采用约定财产制形式,判决结案的,大多采用法定财产制形式。在法定财产制中,有必要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方法进行研究,以便能公平、公正、合理地对夫妻财产作出正确分割,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司法解释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己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继承或 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最后兜底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司法解释中,新类型的财产不断归入共同财产中,及己有财产类型的归属得到细化: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 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孽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4等等。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这种同时列举规定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范围的做法势必造成立法的不周延。第十七条兜底条款规定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共同财产的判定标准未能得以明确,以至于在出现新类型财产或者在现有财产类型中的特殊情形出现时,引起了理论界与司法界的广泛争论,如继承所得的归属、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所得利益的归属、知识产权财产收益的归属、人力资本的归属等。 三、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新《婚姻法》第2条再次强调:“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男女平等在婚姻领域中,就是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婚姻制度的一个特征,因此,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上,又贯穿于婚姻法的整个过程之中,成为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办案指南和行为准则。男女平等的原则体现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贯彻男女平等原则,要防止三种倾向:一是要防止财产在谁手中就归谁有的倾向。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且符合新《婚姻法》第17条定的,不管财产在谁的手里,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二是防止夫妻一方没经济收入或经济收入较少就不分或少分财产的倾向。只要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就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在一般情况下,夫妻对共同财产要各半分割;对共同债务要各半承担。三是要防止夫妻一方以要求多分割财产作为离婚的交换条件的倾向。离婚与财产分割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不能混在一起相提并论,以是否同意离婚作为多分财产的筹码的做法是错误的。 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是新《婚姻法》在总则中规定的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未成年子女是祖国的未来,为了防止夫妻因离婚而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学习和生活,减轻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异所增加的心理负担,保证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予以照顾就显得非常重要。 在我国现阶段,妇女在多数情况下是一个弱势群体。妇女由于生理上的原因和在家庭中所担任的角色之使然,妇女不仅要担负生儿育女,抚养下一代的社会责任,而且还要工作谋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正因为如此,离婚时在分割财产时,给予妇女适当照顾,是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婚姻法的通行做法。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社会保障与福利制度还不完善,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妇女,是应该做的,也是可以做到的。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照顾。”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在照顾子女利益上,要根据子女的生活和学习的需要,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满足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 3、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 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本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这就是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所坚持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的法律依据。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坏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并尽可能地发挥财产的效用。一方面,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尽可能分给需要的一方或具有使用该生产资料的技能、能够发挥其效能的一方,这样有利于发展生产、保证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对夫妻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应考虑双方和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应方便生活并物尽其用。 4、同等条件下的平均分割原则平均分割原则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方法,即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后,一分为二,平均分成两份,夫妻各一份。它的依据是《婚姻法》第17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和《民法通则》第78条关 于共同共有的规定。应当注意的是,平均分割的原则是有条件的,即夫妻双方须处于同等条件。所谓“同等条件”是指夫妻双方均无过错或均有过错,不需要对其中一方加以照顾的情况。但同等条件下的平均分割原则并不是绝对的,还应该兼顾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 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当然也适用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离婚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要求,夫妻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名而损害他人的利益。 坚持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要保护家庭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对合伙经营的企业,夫妻作为合伙人与他人合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能擅自分割合伙财产,必须从合伙财产中分出该合伙人应得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才能分割。对于夫妻双方通过约定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如果该约定合法有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从其约定。如果该约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该约定无效,应当适用新《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双方把共同财产约定归一方所有,或把共同债务约定由一方承担,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该约定对夫妻双方有效,对债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四、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程序在离婚所涉及到的财产问题中,我们应该首先明确夫妻双方的婚姻是否合法有效,只有在这个前提之下才能继续司法程序。在接下来的司法处置程序中,法院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认定夫妻是否达到了离婚的要求,是否感情破裂,或者自愿协议离婚等条件,在调解无效无法挽回以后,按照法律程序认定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终止。 财产分割首先所涉及到的是夫妻的财产问题,但是在我国,由于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并没有很好的意识到要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以及其他家庭成员财产作出严格区分,所以导致在离婚之时对财产的归属产生很大分歧,因而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必要对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以及其他家庭成员财产做出明确的财产明晰,防止财产的无权处分行为,才能在离婚之时减少争执,提高司法效率。 其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要遵循自愿的原则,按照双方的意思自治进行处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处置协议,则按照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离婚财产的处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最后,法院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达成夫妻离婚诉讼成立的判决以后,夫妻双方要根据判决书的规定,依法执行,最终对财产问题解决争议。 五、离婚财产分割适用的分割方式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方法有约定分割与判决分割两种。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终止之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如果夫妻双方达成协议的话,则按照协议处理,如果没有达成协议的话,应按照等分原则进行处理,同时应结合上面提到的照顾原则、补偿原则、赔偿原则、帮助原则进行合理划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施行后,重申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和财产分割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一方拒绝履行时,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如果财产分割条款和财产分割协议执行以后,一方以另一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之时因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而反悔的话,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并考虑过错一方的行为并依据赔偿原则给予一定的惩罚。具体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之时,司法实践中常常借鉴民法的有关规定,这也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婚姻法并不可能对夫妻双方的所有行为作出明确规定,需要适用民法来规制和约束双方的行为。例如《民通意见》第91条规定“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时遇到类似问题,可以依据此法律规定作出依法判决。 结合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离婚财产分割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实物分割,如果共同财产分割以后不影响其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的话,可以直接对其进行实际分配。第二种是价金分割,主要适用于共同财产分割后有损其实用价值或者特定用途的情况下,这时候就要对共有物进行变卖,然后双方对其价金进行分割的方法。最后一种是价格补偿,对于共同财产如果一方想取得其所有权,就要给予另一方相当于该物一半价值的价金作为补偿。由此可见,离婚财产分割的方式之中也是尽量做到公平公正,合理的解决双方在分割时可能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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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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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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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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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
是指夫妻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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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离婚及脱离夫妻婚姻关系。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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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离婚纠纷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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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的规定,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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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生活困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离婚后没有住处的情况,不是指为了更好地生活而存在的相对困难,是与周围群众相比,而不是与婚前或双方相比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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