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只有借款合同打官司有效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个人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的贷款合同纠纷案件之中,借款合同无疑是证明借贷行为真实发生且具备法律效力的直接凭证,也是提交诉状或申请仲裁的关键依靠。
当事人必须通过提供充足的证据以支持他们的申诉主张。 借款合同,作为书面形式的证据,能够明确地体现出借贷双方之间的确切供需关系及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然而,仅仅凭借借款合同并不能完整反映整个案件的所有细节。 在实际行动中的诉讼程序中,还可能需要借助于其他的证据来补充说明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如转账交易记录、收款凭条、证人证词以及被告方的自辩申明等等。 这些证据相互支撑,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实借款的实际存在性、借款金额、偿还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关键性的事实情况。 若只持有借款合同而缺乏其他任何证据,或者借款合同本身存在疑点,都可能对案件的最终裁决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当当事人决定发起诉讼时,应尽全力搜集并提供全面的证据,以支持其申诉主张。 倘若当事人无法自行获取某些必要的证据,则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进行调查取证。 总而言之,尽管借款合同是启动诉讼程序的关键性证据,但是在处理贷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为证明案件事实的真相,当事人仍需提供其他相关的证据。 仅有借款合同而无其他证据,很可能无法充分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进而影响到诉讼的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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