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法官如何调解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特定的离婚诉讼中,主审法官通常会先行探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向及争论重点所在,以深入理解并掌握琐事纷争的整体脉络。
然后法官会进行单独与当事人的交流,耐心倾听其提出的申诉及其不满情绪,引领维权当事人能够理智客观地对待婚姻中所面临的种种问题。 若涉及到财产的划分问题时,法官则需要对双方的财产状况进行严密性评估,并据此提出合理的分配策略。 而关于未成年子女监护抚养权问题,判决者将从多个角度来考量,包括小孩本身的意愿、家长各自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等。 法官更深层次地强调了家庭的存在价值,以及离婚对每一个利益相关方所带来的长久负面影响,竭力推动双方当事人澄清矛盾并寻求和解之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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