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子女能否选择监护人,有哪些法律规定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法律层面上,子女本身并无权力来甄选他们的监护人。
大多数情况下,监护人会由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 若父母无法履行这一职责,那么将轮到拥有监护权的祖父或外祖父,其次是具备监护资格的兄长或姐妹们。 最后无奈之下,倘若仍无合适人选的话,便可能求助于相关社会机构或是具有可承担责任的个体。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二十七章明确规定,父母理应是未满十八岁孩子的法定监护人。 若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幸去世或失去了监护能力,则监护人应该由以下具有监护能力的人依序承担: 首先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其次是兄弟姐妹,再往后便是其他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团体,但前提是需得到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的认可。 另据该法的第二十八章显示,对于已成年却丧失了或部分丧失经济行为能力的人士,监护人可以依次由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亲近亲属担任。 同样,若其他个人或组织有意成为监护人,也必须征得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方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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