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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起诉离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分类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解答
律师解析:
为您提供以下关于书写民事诉状的详细指南,具体内容如下:

(1)首先,按照顺序,应在诉状开头明确写出本诉讼涉及的各个当事人——原告及被告的姓名、性别、具体出生年份、所属民族以及各自的居住所在地;

(2)其次,在诉状的第二部分,请您详细阐述您的诉讼请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2、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3、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明确划分;
4、对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合法的分割;
5、请您将何时缔结的婚姻、何时生育的子女,以及导致婚姻破裂的具体原因等重要信息详细描述出来。
为了确保诉状的规范性,建议您使用打印机进行打印,但是,在最后一页上,务必亲笔签名确认;

(3)接下来,您需要前往您的实际居住地所在的基层法院(区级或者县级法院)提起诉讼,并在立案大厅办理正式的立案手续;

(4)在提交立案申请时,请您同时向法院递交两份民事诉状副本、结婚证书、双方身份证件(至少携带您本人的身份证件)、孩子的户籍证明或者出生证明原件,若存在需要法院进行分割的财产,还需附带相关财产证据,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
此外,所有证据材料均需提供两套复印件(其中一套留存于法院档案室,另一套则交给对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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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21:2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