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起诉离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为您提供以下关于书写民事诉状的详细指南,具体内容如下:
(1)首先,按照顺序,应在诉状开头明确写出本诉讼涉及的各个当事人——原告及被告的姓名、性别、具体出生年份、所属民族以及各自的居住所在地; (2)其次,在诉状的第二部分,请您详细阐述您的诉讼请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2、请求解除婚姻关系; 3、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明确划分; 4、对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合法的分割; 5、请您将何时缔结的婚姻、何时生育的子女,以及导致婚姻破裂的具体原因等重要信息详细描述出来。 为了确保诉状的规范性,建议您使用打印机进行打印,但是,在最后一页上,务必亲笔签名确认; (3)接下来,您需要前往您的实际居住地所在的基层法院(区级或者县级法院)提起诉讼,并在立案大厅办理正式的立案手续; (4)在提交立案申请时,请您同时向法院递交两份民事诉状副本、结婚证书、双方身份证件(至少携带您本人的身份证件)、孩子的户籍证明或者出生证明原件,若存在需要法院进行分割的财产,还需附带相关财产证据,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 此外,所有证据材料均需提供两套复印件(其中一套留存于法院档案室,另一套则交给对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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