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女方想要回孩子抚养权,该如何操作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之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仍具有可塑性和可更改性,这主要源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历程乃是一个漫长且不断变化的过程。
随着生活岁月的流逝,无论是父母双方所提供给孩子的生活环境、经济状况还是子女本身的生理、心理状况都有可能产生改变。 基于这些考量因素,法律对结束婚姻关系的夫妻提出可以修改其子女抚养权的申请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具体的操作路径包括以下两个层面: 即,(1)通过家长双方协商并达成共识来修改孩子的抚养权; 以及(2)如若双方难以达成共识或者仅有单方面提出修改孩子抚养权的诉求时,则应当以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在特定情况下,终审法院对于任何一方提出的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申请将会予以支持。 这些情况主要体现在四大方向上: (1)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患病或身体残疾等原因而无法继续承担起养育孩子的责任; (2)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能尽到应有的养育义务,甚至出现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或者这些行径直接影响到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 (3)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主观意愿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同时对方具备抚养能力; 以及(4)存在其他必需且合理的多方理由,需要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变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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