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协议离婚后是否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经由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且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充分协商,允许父母免予支付子女抚养费用。
或者当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具备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可获得豁免支付抚养费用的许可,否则其应当承担并履行向子女支付抚养费用的责任和义务: (1)作为给付方因为长期疾病缠身或是丧失了工作能力、经济收入,并无稳固的经济来源以致无法按照既有的协议或法院裁决所规定的金额进行支付; 然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具有足够的社会责任感和家庭担当,能够负担起抚养子女的重任。 (2)给付方由于触犯法律法规、遭受司法惩处,如被囚禁改造或是拘役拘留,从而失去了经济实力和偿还能力。 但是,在他们恢复人身自由,重新拥有经济来源之后,同样需要按照之前签订的协议或法院裁决所规定的金额向子女支付抚养费用。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选择再婚,且新组建家庭中的继父或继母有意愿承担部分或全部子女抚养费用的责任。 在此种情况之下,负有支付抚养费用义务的一方所应当承担的抚养费用金额可以适当予以减少。 然而,倘若继亲不愿意提供抚养,那么生父或生母的支付金额不得降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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