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是怎样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之后,未实际承担抚养责任的父亲或者母亲仍享有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探访的权利,而与此同时,另一方则有义务为其提供相应的协助。
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探望的方式和日期均可以通过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来确定; 当无法协商一致时,则需要交由当地的司法机关进行裁决。 如果在探望子女的行为过程中,确有造成对其身心健康不良影响的情况发生,那么原定的探望权利将会被当地司法机关终止执行; 但若中止探望的原因已经消除了,那么应当恢复原来所赋予的探望权利。 一般而言,司法机构会规定另一方必须在每月的任意单周或者双周的某个固定日行使自己的探视权,当然也存在可能为期一到两天的额外探视时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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