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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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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渊源,按其效力层次与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宪法

    我国宪法关于劳动者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及与劳动问题相关的经济制度是我国劳动立法的基础和最高法律依据,同时又是劳动法律规范的一种表现形式。

    2.法律

    法律包括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基本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其他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作为劳动法律,在我国有《劳动法》(狭义劳动法),它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有单项法律,如《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等;还有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法律,如《妇女权益保护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公司法》等。

    3.行政法规

    这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原则制定发布的各种劳动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具有普遍性,是当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劳动行政法规在我国为数较多,涉及的面也较广,如《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4.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专项劳动规章。如《工伤认定办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多个配套规章等,这些都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规范。

    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此外,按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的决定,也是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例如,《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这些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均属于劳动法渊源的范畴。

    6.国际劳工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劳工公约经我国政府批准,便在我国产生法律效力,应保证其实施。包括:1984年5月我国承认的旧中国政府批准的14个国际劳工公约和1984年以来新批准的公约等,截至2010年9月,我国已正式批准了25个国际劳工公约①,这些公约也是我国劳动法的组成部分。

    7.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

    这是指法定的对劳动法律、法规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就劳动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在我国,一般是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享有解释权。

    8.其他

    如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惯例等。

劳动法的渊源相关词条

  • 劳动法的调查对象

    是指其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发生实际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产生或实际发生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进行调整。

  • 劳动法

    使之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之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

  • 劳动法律关系

    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 劳动法律事实

    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生产,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 违反劳动法的责任

    “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狭义上说,仅指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做的强制性规定,直接产生的法律责任;从广义上说,劳动法中还有一部分任意性规范,须通过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具体化,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劳动合同和劳动纪律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也都属于违反劳动法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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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4:4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