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婚登记时是否需要提供离婚证明 |
分类 | 婚姻家庭-结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您关注的“二婚登记是否需要离婚证”的问题,我在此为您详细解答。
在此,需要明确地告诉您,再婚的确意味着现役已婚人士曾经已经与前任配偶正式离婚或者原配偶不幸离世的情况下,他们可以选择再次与他人按照正规规道依法办理结婚手续以建立新的家庭。 如同初次结婚时所必须经历的步骤,男女双方仍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并准备相应的资料文件,然后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完成注册登记手续。 对于再婚的人士来说,提交离婚证或者判决书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待婚姻登记局工作人员审核通过之后,恭喜您,便可领取到属于你们自己的结婚证书啦!若您正处于离婚状况,申请再婚登记之时还需携带以下必要证件包括: 1.双方法定身份证明原件(即常住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2.由男女双方亲笔填写且签署的声明书,内容应着重强调个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无任何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3.请提前准备符合要求的三张近期拍摄的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4.若已经离婚的人士,还需向婚姻登记部门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作为凭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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