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再婚登记是否必须使用离婚证 |
分类 | 婚姻家庭-结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再次步入婚姻殿堂时,您需要携带离婚证。
所谓再婚,便是已婚人士在终止原有的婚姻关系,如离婚; 或在原伴侣离世之后,选择再次组建新家庭并依法走法定结婚流程的行为。 如同初次结婚一样,再婚的男女双方同样需要提前准备好必要的文件材料,前往婚姻登记处进行婚姻注册。 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带上离婚证或法院的判决书,以便于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对文件进行审查核实,从而颁发结婚证书。 对于已经结束原有婚姻关系并想要重新开始新生活的朋友们来说,再登记结婚所需的具体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提供夫妻双方的常驻户籍簿或是有效身份证件; 其次,个人身份信息确认声明表格,声明内容需涵盖无配偶情况及与对方无任何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此外,还需要向登记处递交三张二寸照片,照片要求为近期拍摄且为半身免冠彩照; 最后,如果曾经历过离婚,那么需提供离婚证书、离婚证明或是由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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