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构成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结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用于判断是否构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具体标准包括:
1.已婚人士与他人举行婚礼,因婚礼本身所具有的公开特性便可以有效证明这一行为; 2.尽管未与他(她)人举行正式的婚礼仪式,但已婚人士在社交场合中公开以夫妻身份做介绍,也可以被认定为构成共同生活; 3.当起诉讼截至之日前的一段时间内,作为当事人的双方以婚姻关系名义购买共有房产或其他共同财产,由此也可以作为判断以此名义共同生活的重要依据。 另外,当事人以夫妻名义朝夕相处,当一方生病住院之时,另一方以合法配偶的地位签字及护理,女性产子后,男性作为其合法丈夫在医院正式签署相关文件等等,同样可以被视作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有力证据。另值得注意的是,要确认真实存在的重婚情况,通常还需收集和收集到众多旁观者、亲朋好友的证词,例如能够证明周边大众人士公认当事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书面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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