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出于诚挚心态向女方所支付的各类款项,通常情况下是不得要求归还的;
至于男方赠送给女方的礼品,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的赠与行为;惟有其他特殊性质的消费支出,方可视为自愿履行的仪式。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恋爱过程中,某一方或者他/她的近亲属明确表示将这份爱情视为走向婚姻殿堂的契机,并且主动赠予另一方财务,那么我们就应该将这种赠予行为定义为带有特定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一旦婚姻缔结的初衷无法达成,赠予行为便会自动失效,倘若赠与人选择要求受赠人返还财物,那么法院一般会以赠予财物已经被用于双方共同的日常生活开支的话,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当的扣除处理之后进行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