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放弃继承遗产的要求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继承人有权选择放弃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利,但也需要遵循若干前提条件,才能够使此种弃权产生合法性和实效性:
首先,放弃继承权的决定必须由实际享有继承权益的继承人亲自表明意愿,其他人,包括潜在的监护人,均不具有此项权力。 其次,继承人必须具备实现民事决策行为的相应认知能力以及行为能力。 第三,放弃继承权的决定需要在特殊时间段内作出,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需要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配之前正式确定弃权意愿。 当遗产分配完成之后,原本属于被继承人生前所拥有的实物和财产已成为继承人所享有的私人财富,此时若再提出弃权要求,则并没有涉及到实际意义上的继承权问题而是更加偏向于所有权的放弃。 第四点,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不能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者伤害,比如说,因为弃权导致其无法按照法定的义务承担起对家人或者亲属的抚养责任,亦或是不能妥善处理好其所负担的其他债务问题,那么这样的弃权将失效。 最后,放弃继承权需要通过合法渠道进行,也就是说,如果在诉讼程序展开之前达成弃权的协议,需采用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公开示意,用口头表达且得到自身确认,或是存在其他充分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观点,也都应该视为有效行动; 但是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只能采取口头表述的方式向法庭表达弃权意向,同时需要在笔录中签字以示同意,这样的弃权声明也同样具有合法性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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