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女儿在娘家是否有权分到财产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家庭中的女儿同样拥有继承其父母财产的权利。
在继承过程中,若被继承人在生前已制定了明确且具备法律效力的遗嘱,那么便需依照遗嘱中所约定的顺序及分配比例来接受遗产; 然而,若未立下有效遗嘱,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优先顺序进行遗产分配。 具体而言,这一顺序主要分为两个层次: 首位为配偶、其次为子女以及父母。 紧接着,凡是被认定为直系血亲的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再及同胞兄弟姐妹都属于第二优先顺序。 在继承程序启动之时,应首先让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获得继承权,而作为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则无法享有此种权益。 只有当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某种原因无法继承或放弃继承,才会轮到第二顺位继承人行使继承权。 在同一顺位内,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应该保持均衡,但若是所有大家族成员均赞同,那么也可以允许各人所得的份额出现差异。 在此强调,我们口中所指的“子女”,不仅包括合法婚姻中所孕育之子女,还包括未婚生育的孩子、收养的子女,以及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另外,“父母”则泛指生育者、收养者以及存在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至于“兄弟姐妹”,此概念则涵盖了父母同胞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收养的兄弟姐妹以及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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