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怎么写才有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订立遗嘱时,必须确保其表达了立嘱人的真实意愿和意图,内容必须明确清晰、详尽细致。
尤其对于财产的分配,更应详细地进行说明。 2、在制定遗嘱过程中,必须由立嘱人本人亲自书写并签署姓名,同时需注明遗嘱的形成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规要求,若存在多份相互矛盾的遗嘱,则将以最后一份有效的遗嘱作为最终执行依据。 3、若遗嘱系他人代为撰写或采用电子打印方式制作,则必须有两位与继承事务无直接关联的公证人员在场见证,并由立嘱人亲自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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